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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视讯提升知产保护意识 营造尊重创新氛围

发布日期:2025-07-06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意义重大,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能够明晰知识产权权利边界,依法制裁侵权行为,为创新主体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还能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科技创新与高质量发展。

  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吉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对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旨在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创新、崇尚创新的良好氛围。

  广东某公司系案涉商标的权利人,案涉商标的显著部分为“美好某某+S××H××”的整体标识。晋江市某公司取得的注册商标结构系以“欢乐某某”为核心,左上角配较小字体“韩某某”。但晋江市某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上的具体使用方式为:其一,将“韩某某”与“欢乐某某”的右上角均标注“R”标识,在物理层面破坏了整体性,使一个商标分割成为两个商标;其二,扩大了“欢乐某某”字体,并添附“H××H××”英文,使之成为一个新的整体标识。如此使用行为使得“欢乐某某+H××H××”标识在字体、排版、配色上与“美好某某+S××H××”构成近似。晋江市某公司曾将该标识使用在“欢乐某某即食海苔”商品上,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侵权。其后又在“韩某某欢乐某某手撕夹心海苔脆”“韩某某欢乐某某寿司紫菜”“韩某某欢乐某某夹心海苔脆”及“韩某某欢乐某某拌饭海苔”商品上继续使用,广东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晋江市某公司在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后再次实施了类似侵权行为,依法应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BB视讯-(中国区)集团-官网考虑到晋江市某公司继续实施类似侵权行为及在法院要求其提交财务账目,其又以没有账目为由拒绝提交等情形,决定按晋江市某公司获利的5倍确定赔偿数额,判决晋江市某公司赔偿广东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2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对于侵权人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无悔改表现,又以各种理由对抗法院要求其提交财务账目的决定,法院按照惩罚性赔偿的最高倍数计算赔偿数额,彰显了法院对侵权行为的威慑力,切实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

  某种业有限公司系玉米杂交种“远科××”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2023年2月,某种业有限公司发现有农户购买的“华科××”包装袋内实为“远科××”玉米杂交种,涉嫌侵犯了其“远科××”植物新品种权。某种业有限公司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投诉,在农村经纪人王某某家中查获涉嫌侵权种子“吉农大××”“华科××”共计400袋,于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库房查获涉嫌侵权种子“华科××”100袋。经调查,王某某销售的侵权品种来自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另某种业有限公司在农安县三岗镇附近发现农户购买的“华鸿××”“恒泽××”包装内实为“远科××”玉米杂交种,包装上显示生产商也为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及公证购买送检的检测报告结论,确认“吉农大××”“华科××”“华鸿××”“恒泽××”4种包装的玉米杂交种与“远科××”为同一品种,是侵权种子。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种子产品并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侵权种子产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在某种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主体及侵权行为的类型、规模、持续时间、侵权故意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吉林省作为全国10%商品粮的供应地,近年不断受到套牌种子侵害,不仅导致品种权人创新受阻、合法权益受损,更扰乱种业市场秩序、危害粮食安全。本案突出展现了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的协同优势,行政机关通过勘验检测、证据保全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司法机关依法采信行政检测报告准确认定侵权事实,并通过判决50万元高额赔偿形成有力震慑,构建起行政高效监管与司法权威裁判的衔接机制,充分彰显了吉林省知识产权协同治理的制度效能以及在种业创新保护中的核心支撑作用。

  案涉“氧化炉”发明专利的原专利权人为德国艾某股份公司。因公司合并,涉案专利人变更为元某有限公司。案涉专利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和两项从属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2-3)。本案中,元某有限公司明确以权利要求1中a-h和权利要求3的内容作为确定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2016年德国艾某股份公司与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向吉林某炭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碳纤维生产线月,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某炭材料有限公司就“吉林精功X号线”签订销售合同。元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精功X号线中,擅自制造、BB视讯-(中国区)集团-官网销售元某有限公司享有专利权的氧化炉产品,吉林某炭材料有限公司明知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X号线中制造、销售的氧化炉产品系专利侵权产品,仍然购买使用,侵害了元某有限公司的专利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经现场勘验及庭审查明,人民法院对元某有限公司主张的全部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进行逐一比对,最终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侵权全面覆盖原则,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元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经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碳纤维作为“新材料之王”,是吉林省特色“六新产业”之一。本案被告吉林某炭材料有限公司是从事碳纤维生产的本地民营企业,是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元某有限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一方面为查明案件事实,邀请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另一方面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经多次沟通协商,选择在设备维修停工期间进行现场勘验,既保证了案件事实查明准确,又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降到最低。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BB视讯-(中国区)集团-官网践行为民司法初心,既确保案件公正审结,又充分保障涉诉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吉林省绿某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为“绿某林”,依法享有在先权与专用权,2021年,广西绿某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吉林省绿某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绿某林商标及标识进行销售、对外宣传,并与长春本地企业共同生产销售仿冒产品。2021年11月,经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广西绿某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吉林省绿某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广西绿某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对其造成了名誉及经济上的损失,故诉至法院。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广西绿某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吉林省绿某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伙伴和销售商,委托他人生产、制造假冒吉林省绿某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硅藻泥产品并进行销售,其法定代表人周某军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受到刑事处罚,也即广西绿某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已达到刑事犯罪标准,据此,认定广西绿某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同时,广西绿某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绿某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构成不正当竞争。考虑双方曾存在合作关系,而广西绿某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却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广西绿某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55867元。

  法官庭后表示,该案的审理充分考量了严惩恶意侵权、补偿创新损失、净化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既保护了权利人市场份额流失、研发成本沉没等隐性损失,又严惩了主观故意、情节严重的侵权人。彰显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创新动能的激活作用和市场竞争秩序的规制价值,以期实现法律惩戒与社会治理效能的叠加。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